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对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对所犯错误认识态度较差;
(二)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
(三)对调查人、检举揭发人进行威胁或报复;
(四)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
(五)在校期间受两次通报批评者,可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且有下列情形者,可从轻处分:
(一)对所犯错误认识态度好,下决心悔改;
(二)主动积极提供情况和揭发错误行为,有立功表现;
(三)有其它可从轻处理的情节。
第七条 处分期内,被处分学生如遇相关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二)按学校规定,扣发、停发部分或全部奖学金;
(三)取消助学金申领资格。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