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对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对所犯错误认识态度较差;
(二)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
(三)对调查人、检举揭发人进行威胁或报复;
(四)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
(五)在校期间受两次通报批评者,可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且有下列情形者,可从轻处分:
(一)对所犯错误认识态度好,下决心悔改;
(二)主动积极提供情况和揭发错误行为,有立功表现;
(三)有其它可从轻处理的情节。
第七条 处分期内,被处分学生如遇相关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二)按学校规定,扣发、停发部分或全部奖学金;
(三)取消助学金申领资格。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学生主动参与非法传销的,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学校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可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条 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但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其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司法部门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司法部门处以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对犯有偷窃、欺诈行为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有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者,根据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有分拿赃物、窝藏赃物、出谋划策、提供情报等行为之一者,可给予记过处分;
(三)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邮件、汇款者,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涂改伪造票据、证件、证书、证明材料的,可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对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挑起事端的肇事者,除赔偿受害者一定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可给予可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可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可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可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破坏校园环境,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组织或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赌金外,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酗酒滋事者,可给予警告处分;如因酗酒滋事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宿舍管理制度的学生,可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已安排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擅自租房居住者,经教育拒不搬回校内学生宿舍,可给予警告处分;
(二)不按学校作息时间回寝室就寝者,可给予院系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宿舍管理方许可私自调换寝室者,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警告处分;
(四)不服从宿舍管理方对床位的调整安排者,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在学生宿舍内违反宿舍管理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内私接电源、私拉网线、使用违规电器等,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于破坏宿舍控电保护系统的,可给予记过处分;
(二)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坏大学生形象或学校形象的;可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宿舍内点蜡烛,乱扔烟头,照明设备靠近可燃物引起火险者,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发火灾重大事故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宿舍,或传播反动、淫秽内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损坏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可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学校允许在宿舍或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旷课行为按以下处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20学时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30学时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40学时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按《成都工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处理违纪学生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处理违纪学生的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院系直接处理,学生处发文并备案;给予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文;
(二)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报告,学生处负责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三)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处理、处分决定书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校可以向学生家长通报处分情况。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五)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六)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所在院(系)和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可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七)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学生清退工作由各院(系)负责实施,必要时由学生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给予指导协助,并由学校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九)受到处分的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持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工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根据违纪行为的不同情形,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院(系)提供相应的处理基础材料,并完成相关的职能工作。
(一)处理基础材料包括:当事人的检查、陈述、申辩;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等;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裁决等,以及记录学生违纪情况的书面材料;
(二)涉及违反考试纪律的,由教务处或组织考试部门提供基础材料;涉及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提供基础材料;涉及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由网络管理部门提供基础材料;涉及公共治安事件的,由保卫处提供基础材料;院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查取证;
(三)违纪学生处分文件的制发和归档等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不构成处分者,可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原《成都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成都工业学院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考风考纪,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成都工业学院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取得成都工业学院学籍、在校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学校其他各类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期末(中)考试(含补考、缓考、重修考试)以及大学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其它各级各类能力、水平测试。
第四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二章 考试违规处理的种类及实施机关
第六条 对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五种,即: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校教学主管部门为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取证、认定机构,学生工作部门为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机构。通报批评、警告和严重警告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一)考试中使用自备草稿纸并无视警告而坚持或再次使用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强行进入考场,或未按离场时间强行离开考场的;
(四)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的位置,但未构成考试作弊的;
(五)其它违反考场规则情节轻微的行为。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一)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二)监考老师多次警告不予改正的;
(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一)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者;
(二)无视监考人员当面警告,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或抄袭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其他考试相关材料的;
(三)在考场内互对答案、传递答案的;
(四)不服从主、监考人员指挥,扰乱考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因考试违纪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六)其它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违纪或作弊被发现后大声喧哗且不听从监考人员劝告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二)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等,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等行为的;
(三)强拿、窃取、损毁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其他考试相关材料的;
(四)传、接与考试有关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其他考试相关材料的;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使用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作弊的;
(六)考试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七)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的;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九)以纠缠、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要求老师修改成绩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情节恶劣的;
(十)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一)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作弊,或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处分之后再次违纪的;
(十二)其它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校内或校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三)组织作弊经公安机关查实的;
(四)将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带入考场并已经接收、发送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利用通讯工具与他人交谈的;
(五)在以论文形式考试或者考查中有剽窃、抄袭、伪造数据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他人替自己撰写毕业论文,情节严重的;
(六)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之后再次违纪或作弊的;
(七)其它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四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考试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登记成绩时加注“违纪”或“作弊”字样,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并由学校视其作弊或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参加重修。
第十四条 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本科生不得授予学位;学生以作弊行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证书无效,学校收回证书或者予以取消。
第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各院系、学生处、档案室要完整地保管学生处分材料,记过及以上处分材料要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如监考人员发现学生实施违纪或作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保存与该学生实施违纪或作弊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没收其试卷,暂扣其考试证件和作弊物品。考场两名监考人员应对学生违纪或作弊行为及过程进行客观描述并签字确认,并要求该学生签字确认。如违纪或作弊学生拒绝签字,监考人员应注明该学生拒绝签字的情况,由两名监考人员和巡考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教务处应在考试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考试违纪情况说明、相关证据材料及处分建议送达学生所在院系,院系在收到学生考试违规材料后,负责复核违纪、作弊事实和相关证据,安排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与违纪学生谈话,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并做好书面记录,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院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将以上有关材料送学生工作处。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主管校领导或校务会会审批。主管校领导或校务会审批通过后由学生工作处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文,并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下发学生所在院系。院系将处分文件送达学生,无法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签收的,可写出情况说明,同时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处分决定可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形式送达。
第十九条 学生接到《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后,如对处分结果有异议,在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开卷考试中经监考人员允许带入的各类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只限考生本人使用。开卷考试的考试纪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